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17813号
原告:山东圣梵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2799号银座中心1号楼2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静武,董事长。
被告:北京神州数码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3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京,董事长。
原告山东圣梵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神州数码云计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圣梵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圣梵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圣梵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圣梵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立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