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清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成都市清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2民初924号

原告:成都市清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蒲草村十四组140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四川瑞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成都市清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运输公司)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清新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新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清新运输公司与**之间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2.**以200元为基数,向清新运输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合同解除日的挂靠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为19个月,共计3800元;3.**按照每日百分之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向清新运输公司支付逾期未付挂靠费的违约金,至挂靠费结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12月1日,合计11568元;4.**协助清新运输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将车辆过户至**名下;5.**承担清新运输公司为此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6.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30日,清新运输公司与**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约定将**全资购买的车辆以清新运输公司的名义上户(车牌号川A×××××),车辆挂靠于清新运输公司名下。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在挂靠期间,车辆挂靠费用为200元/月,乙方每月应及时向甲方支付。协议中还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时至今日,**的车辆仍挂靠在清新运输公司,但**并未按约给付挂靠费,也未办理年检等手续。清新运输公司认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30日,清新运输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约定:乙方将车牌号为AE×××××车辆挂靠至甲方名下,车辆产权属乙方所有。挂靠经营期限为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乙方在挂靠之日,应向甲方交付车辆牌、证押金10000元。挂靠期间,车辆挂靠费用为200元/月。乙方在挂靠期间不按规定交纳挂靠费用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追回乙方所欠款项,并按欠款额每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签订后,**将其所购AE×××××车辆登记在了清新运输公司名下,开始进行挂靠经营。**自2018年5月1日起至今一直未按约给付挂靠费。

**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行驶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清新运输公司与**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一、关于解除合同及车辆过户手续。**自2018年5月1日起未按约给付挂靠费,已符合双方约定的清新运输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对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应协助清新运输公司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名下。二、关于挂靠费及违约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今并未交付挂靠费,清新运输公司要求**支付至合同解除日的欠付挂靠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清新运输公司的起诉状副本,本院于2020年1月送达**,挂靠费计算至此时共20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200元计算,**应付的挂靠费总计应为4000元。对于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欠付金额每日百分之一计算过高,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等,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调减为1500元。三、关于清新运输公司诉请的律师费。本院认为,双方并未在合同中对律师费负担进行明确约定,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成都市清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成都市清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过户至**名下;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清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给付挂靠费、违约金共计5500元;

四、驳回成都市清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成都市清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负担1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乐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