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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民初5051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了一,简阳市简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清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十四组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06696107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2**4、5楼,1栋103、104、1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D58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清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