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三山实业有限公司

襄城县三山实业有限公司、襄城县经协仁鑫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1351号
原告:襄城县三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文昌路东段永兴颐景园2号楼。
法定代表法人:钱琳,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经协仁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11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将。
被告:河南省经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东2单元18层1802。
法定代表人:孙国亮。
原告襄城县三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经协仁鑫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经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襄城县三山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襄城县经协仁鑫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经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536838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襄城县经协仁鑫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9年6月14日,为被告河南省经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接国储林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原告作为襄城县人民政府出资代表,通过股权转让万式取得了被告襄城县经协仁鑫实业有限公司20%股权。后因双方就合作细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于2021年5月19日经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与襄城县经协仁鑫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经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因双方商谈合作项目期间,在项目尚未最终落地的情况下,被告襄城县经协仁鑫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私下对外发包工程并收取河南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后却拒绝退还。河南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入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作出执行裁定,追加原告为河南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襄城县经协仁鑫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并查封了原告511820元的银行存款并进行了扣划,后原告按照法院要求履行了全部义务,共支付执行款项536838元。被告襄城县经协仁鑫实业有限公司在项目尚未落地的情况下,私自违规收取工程保证金50万元,河南省经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对违法违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由于目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已经进入人员静态管理状态,原告代理人也因静态管理无法获取诉讼材料,无法组织线下、线上开庭。本案暂驳回起诉,待疫情结束后,原告可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襄城县三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4.19元,予以退还原告襄城县三山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牛应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