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5民初4314号
原告:襄城县三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文昌路东段永兴颐景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经协仁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11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将。
被告:河南省经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东2单元18层1802。
法定代表人:孙国亮。
被告:郑方元,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张将,男,汉族,1987年5月27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韩尚尚,男,汉族,1991年6月1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东2单元18层1802。
被告:范培培,女,汉族,1995年2月1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东2单元18层1802。
原告襄城县三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经协仁鑫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经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方元、张将、韩尚尚、范培培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3月21日原告襄城县三山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襄城县三山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城县三山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3.38元,减半收取4496.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襄城县三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 豪 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帅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