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信伟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株洲国信伟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2民初151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株洲国信伟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91号市政大夏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株洲国信伟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株洲国信伟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