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2民初151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株洲国信伟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91号市政大夏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株洲国信伟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株洲国信伟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