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81民初2259-1号
原告:广汉新玉林建材厂,住所地广汉市经济开发区台北路西一段。
经营者:苏先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述,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香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吕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广汉新玉林建材厂与被告成都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广汉新玉林建材厂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新玉林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汉新玉林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由原告广汉新玉林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蒋成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