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奉德祥建材有限公司

广汉新玉林建材厂与成都奉德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81民初2259-1号

原告:广汉新玉林建材厂,住所地广汉市经济开发区台北路西一段。

经营者:苏先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述,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香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吕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广汉新玉林建材厂与被告成都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广汉新玉林建材厂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新玉林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汉新玉林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由原告广汉新玉林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蒋成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