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家加福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家加福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91财保55号
申请人:淮北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158号港利上城国际30幢。
法定代表人:姜红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连云港家加福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盐浦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朱振发,男,1946年5月3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申请人淮北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银城之都9号楼2单元602室进行查封,保全金额60万元,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号6613131181820190002700),保险期间自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民事纠纷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银城之都9号楼2单元602室(不动产单元号320705005002GB00072F00010024),期限三年(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10月16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实施变卖、隐匿、租赁、设定担保物权等改变被保全物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保全金额为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茆翔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卜玉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