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民初2047号
原告:淮北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158号港利上城国际30幢。
法定代表人:姜红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培忠,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家加福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盐浦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某某,男,1946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朱某某,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女,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淮北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港利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家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某公司)、朱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北港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丁培忠,被告家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北港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家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及利息596818.72元(2019年9月2日尚欠款587420元,按约定借款年利率12%,从2019年9月28日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2、被告朱某某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对被告朱某某、***涉案抵押物通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9日被告家某公司向原告淮北港利公司借款200万元整,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贰佰万元,借款日期从2019年4月19日至5月7日,借款年息为12%,如不能按期归还,被告家某公司同意将港利上城国际门窗工程款160万元用来归还借款本息,并将股东被告朱某某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产作为借款抵押。被告朱某某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朱某某和被告***向原告出具房产抵押担保书,同意以共同共有的连云港市海州区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如不能按期归还,同意将此房产按法律程序进行拍卖处理。借款到期后,四被告均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向四被告追要贰佰万元借款及利息。2019年8月14日被告家某公司、被告朱某某用港利上城国际门窗工程款冲抵145万元本息,并书面承诺按年息12%在2019年9月底归还剩余欠款(628000元)的本息。2019年9月28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偿还5万元本息并承诺按年息12%在2019年10月15日前归还剩余欠款(587420元)的本息。截止2019年10月16日,四被告仍未偿还剩余欠款本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下达(2019)苏0791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朱某某、***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不动产单元号320705005002GB00072F00010024)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家某公司辩称,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建国与朱某某和港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系战友。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朱某某,因缺钱向港利公司借钱,彭某提出公司不能向个人借款,于是朱某某找到陈建国,提出用家某公司的名义向港利公司借款,答辩人碍于情面,便同意了朱某某的请求。因陈建国当时在住院,故所有的借款手续都是朱某某经办的。至于朱某某与港利公司之间如何协商,资金走向都是朱某某和港利公司协商并操办的,借款200万元也是朱某某使用的。另外,答辩人没有同意用上城国际的门窗工程款作为借款的担保,该担保书上的签名也不是陈建国本人的签名。答辩人没有使用借款,也未为借款进行担保,不应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
被告朱某某、朱某某未到庭,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我原是朱某某的儿媳妇,朱某某借款并用银城之都房产抵押担保的事情,我均不知情。房产抵押担保书上的签名并不是我自己签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借款的事实经过。2019年4月19日,被告家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家某公司法人陈建国同意授权给朱某某前往淮北港利房公司仅限于办理本公司向贵公司借款200万元一事,授权有效期2019年4月19日。被告陈建国在授权人处签名。
同日,被告家某公司向原告淮北港利公司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向贵公司申请借款200万元,借期从2019年4月19日至5月7日,并确保在5月7日前归还给贵公司。所借款项按照港利集团集资费用年息12%执行。如不能按期归还,同意将我公司承担的港利上城国际1、2、3号楼的门窗工程款160万元扣除,用于归还这笔借款的本息。同时,我公司将股东被告朱某某在银城之都的9号2单元602室的84.65平方米的房产证作为本次借款的抵押物,届时如不能按期还款,可将本套房子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用于归还这笔借款的本息。被告朱某某在借据下方写明,本人朱某某自愿为被告家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同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其愿意为被告家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作担保,并承担担保责任。并提供房产所有人朱某某、***签名的自愿为家某公司向淮北港利公司借款200万元提供房产抵押的担保书一份。
2019年4月19日,被告家某公司函告向案外人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因我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归还日期2019年5月7日。为此,本公司同意将自身所承担的安徽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淮北上城国际1、2、3号楼门窗工程的工程款160万元作为担保。届时本公司如不能按时归还这笔借款,同意由贵公司将这笔工程款扣交给原告。该函加盖家某公司的印章并有陈建国的签名。
2019年4月19日,被告朱某某、朱某某,案外人徐某(系被告朱某某妻子)向被告家某公司出具承诺书,为了归还朱某某借用陈建国资金200万元并由陈建国用于因此归还连云港市东方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我们同意作出如下担保承诺:1、对于以被告家某公司名义向原告临时借用200万元,由朱某某负责按期归还,我们同意做出本次担保。2、还款日期为2019年5月7日,我们确保按期归还,若到期不能归还,由此造成原告对被告家某公司采取的所有经济措施,均由我们承担因此给被告家某公司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019年4月19日,案外人江苏省利某新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家某公司出具担保书,本公司同意为被告家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做出如下担保,1、这笔借款是用于因被告朱某某归还借用陈建国的款子,并且归还陈建国因此在连云港市东方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的贷款200万元。2、对于被告家某公司向原告所借的这笔款项,若5月7日到期不能按期归还,造成原告对被告家某公司采取扣除其门窗工程款等经济措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本公司承担。3、本次委托被告朱某某代表公司去原告处办理借款手续所需写的被告家某公司公章、法人章及财务专用章,确保只用于办理这笔借款200万元。若发生挪作他用等情况,本公司同意为被告朱某某担保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上述借款、担保手续办完后,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通过银行向被告家某公司转账汇款200万元。
二、还款情况。2019年8月14日,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告家某公司所有的港利上城国际1、2、3号楼的门窗工程款145万元交付给原告。
2019年8月14日,被告家某公司及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其于2019年4月19日借原告200万元,截止2019年8月14日本息合计207.8万元,于2019年8月14日归还本息145万元,尚欠62.8万元,仍按年息12%执行,承诺于2019年9月底前归还本息。
2019年9月28日,被告家某公司向原告偿还5万元借款。2019年9月28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由其担保的被告家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借原告200万元,截止2019年8月14日,归还本息150万元,尚欠587420元,仍按年息12%执行,本人承诺于2019年10月15日前归还本息。
三、房产抵押担保情况。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朱某某、***。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13613号。被告朱某某、***于2019年10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根据被告***举证的其与被告朱某某的手机通话录音,被告朱某某陈述涉案房产抵押担保书落款朱某某、***签名系朱某某父亲所签。2019年12月24日,被告朱某某出具说明,关于被告家某公司向原告借款,将被告朱某某银城公寓房产证抵押担保上的被告***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如有责任均由被告朱某某承担。
四、诉讼保全情况。2019年10月17日,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9)苏0791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屋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授权委托书、借据、还款承诺、担保书、房产抵押担保书、承诺书、抵押产权和产权证、转账电子回单、诉前保全申请书及裁定书,被告家某公司举证的江苏省利某新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担保书、承诺书、借据,被告***举证的说明、手机通话录音材料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家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建国主张2019年4月19日之后的相关文件本人签名非其亲笔书写,其对相关文件的内容亦不知情,对相关文件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被告***举证了其与被告朱某某的手机通话录音和被告朱某某出具的说明,证明朱某某借款并用银城之都房产抵押担保的事情,其均不知情且房产抵押担保书上的签名并不是其本人签名。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从原告陈述被告家某公司向其借款的经过和在案书证分析,被告家某公司借款时出具的借条、承诺书等均是事先打印好的固定格式文本,由借款人、承诺人在落款处签名确认。其次,原告举证的借据上承诺的还款方式较为复杂,存在以工程款冲抵借款的指示交付和委托交付的情况。第三,本案担保情况比较复杂,有保证人被告朱某某的担保,有被告朱某某、朱某某和案外人徐某的担保。有案外人江苏省利某新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最后,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举证的房产抵押担保书,根据被告***举证的其与被告朱某某的手机通话录音及被告朱某某出具的说明,房产抵押担保书落款朱某某、***签名系朱某某父亲所签。上述情况表明,被告朱某某在借用被告家某公司的公司资质与原告淮北港利公司的借款行为可能涉嫌诈骗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淮北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7元,退还原告淮北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审 判 员 应庆国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姬凡雅
书 记 员 江 冉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