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1244号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连云港家加福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道浦工业区盐埔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家加福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朱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家加福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连云港万润支行(账户55×××48)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保全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保单号:6614136181820200000389,保险金额100万元,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执行完毕之日止。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家加福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连云港万润支行(账户55×××48)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保全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应庆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姬凡雅
书 记 员 江 冉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