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拜奥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拜奥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衢州山城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2民初33019号
原告:北京拜奥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侯敬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山城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东大道158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叶燕栋,经理。
原告北京拜奥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奥威公司)与被告衢州山城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拜奥威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拜奥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城公司支付货款60502.4元;2.判令山城公司以60502.4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赔偿拜奥威公司的经济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山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7日,拜奥威公司与山城公司签订《年度合作协议》。2018年4月,山城公司向拜奥威公司采购产品,合计金额为86432元。2018年4月16日,山城公司支付30%预付款即25929.6元。2018年4月20日,拜奥威公司发货。根据合同约定,山城公司应当在2018年6月18日前支付剩余货款60502.4元,但山城公司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拜奥威公司特诉至法院。
山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7日,山城公司(甲方)与拜奥威公司(乙方)签订2018年度高尔夫球场草坪养护产品年度供应《年度合作协议》,约定:“三、产品的订购合货款的支付方式:1.产品的订购:甲方须将每次订购的产品和数量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有义务在确认订单上签字盖章。2.货款的支付方式:1)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乙方供应的所有产品的单价在原价的基础上按优惠百分之五进行结算。2)甲方预付每一批次订货金额的30%给以后,乙方发货,余款在甲方收到乙方供应的产品、发票并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五、产品的验收:1.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含量、包装、产地进行验收。2.由于搬运和运输,甲方同意接受产品包装袋最多有1%的破包率。3.甲方如果对产品有异议,必须在15天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认可并接受产品。”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8年4月16日,山城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拜奥威公司支付货款25929.6元。拜奥威公司提交2018年4月20日向山城公司供货的送货单三张,供货金额分别为58928元、13704元、13800元,合计86432元。2018年5月18日,拜奥威公司向山城公司开具金额为8643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上述事实有《年度合作协议》、送货单、入账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山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根据现有证据,山城公司与拜奥威公司订有书面《年度合作协议》,该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2018年4月16日山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0%预付款共25929.6元。拜奥威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山城公司发送合计金额为86432元的货物,并于2018年5月18日向山城公司开具金额为8643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山城公司并未对产品提出异议。根据协议约定,山城公司余款应在收到产品、发票并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现山城公司未履行支付余款义务,故拜奥威公司要求山城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050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逾期利息一节。《付款协议》并未对逾期利息进行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综合本案事实,关于拜奥威公司主张山城公司支付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以欠付货款60502.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取消,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衢州山城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拜奥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502.4元及逾期利息(以欠付货款6050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北京拜奥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元,由被告衢州山城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林文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