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拜奥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拜奥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琼中百花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030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拜奥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0427990G。
法定代表人:侯敬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标,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金,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琼中百花岭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百花岭体育公园龙德行公司A栋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65573831765。
负责人:季曙光。
上述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的(2018)琼9030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拜奥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南琼中百花岭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680元及案件受理费296元,两项共计31976元。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南琼中百花岭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殷俭已于2016年12月19日死亡,至今该公司未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1680元及案件受理费296元,两项共计31976元,并负担案件的执行费380元,但该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二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车辆等财产信息,但有开立银行账户,因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未能实际划拨。本院通过琼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海南琼中百花岭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登记取得位于琼中县某某2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琼中国用(2015)第xxx、xxx号,于2017年10月9日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给北京东福嘉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琼中东福嘉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再到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琼中县营根镇百花岭体育公园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运营,无办公场所,***球场已荒废。
因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琼9030执231号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本案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同意将被执行人为海南琼中百花岭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本院已将以上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并告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法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燕
审 判 员  方国强
审 判 员  蓝汉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淑梅
书 记 员  王春浓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