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辉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4874号
原告:四川**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聚霞路一号成都国际商贸城板材交易中心4街4-048,4-049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蒋桥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子虎,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沁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3单元8层811号。
法定代表人:许鑫,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沁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四川**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夷杨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