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红汇建材有限公司

成都市红汇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83执保292号

申请保全人:成都市红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范登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晓波,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担保人:周委琼,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担保人:韩永霞,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

被保全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孙芬芬,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成都市红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成都市红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72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保全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保全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邛崃市冉义镇人民政府有应收款。担保人周委琼、韩永霞以其共有的位于新津县XX镇XX街X号X栋X层铺面房二间(建筑面积113、32平方米、川(2017)新津县不动产权第888XXX号、888XXX号)作为诉前财产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7)川0183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价值720000元范围内对被保全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准许对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周委琼、韩永霞共有的位于新津县XX镇XX街X号X栋X层铺面房二间(建筑面积113、32平方米、川(2017)新津县不动产权第888XXX号、888XXX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邛崃市冉义镇人民政府应收款72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秦   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