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红汇建材有限公司

成都市红汇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83财保158号
申请人:成都市红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回龙镇柏杨村。
法定代表人:范登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晓波,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系申请人员工。
担保人:周委琼,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牟礼镇曹店村16组。
担保人:韩永霞,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崇阳镇同心村4组。
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507号A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芬芬,执行董事。
申请人成都市红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在72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周委琼、韩永霞以其共有的位于新津县五津镇瑞新街165、167号1栋1层铺面房二间(建筑面积113、32平方米、川(2017)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005737号、0005738号),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在价值72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准许对担保人周委琼、韩永霞共同共有的位于新津县五津镇瑞新街165、167号1栋1层铺面房二间(建筑面积113、32平方米、川(2017)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005737号、第0005738号)一套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