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1252号之一
原告:河北朋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中诚·鸿悦国际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596848969J
法定代表人:蔺立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杰,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河北公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利家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朝阳北大街588号金冠大厦1308号商用。
河北朋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利家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朋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朋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计178元,保全费242元,合计420元由原告河北朋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爱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