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1252号
申请人:河北朋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中诚鸿悦国际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596848968J
法定代表人:蔺立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保定利家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朝阳北大街588号金冠大厦1308号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65175427U
法定代表人:陈永。
原告河北朋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利家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朋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保定利家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2200元。申请人河北朋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利家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爱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