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城陵矶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城陵矶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恢539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城陵矶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女,199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申请执行人岳阳城陵矶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602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城陵矶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1月1日、11月21日先后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11月1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有房产信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11月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11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被执行人**标的金额为114546.39元,均未执行到位,应当执行的被执行人**标的金额为48567.04元,已执行到位48567.04元,被执行人**已全部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健
审 判 员  周石保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卓
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