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中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1056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白李路26号旗丰数字科技园A栋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42407。

法定代表人:刘山。

被执行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莲花三村现代花园四楼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66634XP。

法定代表人:张煊楠。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60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03972.3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翁守成

执行员  陈 添

执行员  柯冬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