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执1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白李路**旗丰数字科技园**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42407。
法定代表人:刘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怀庆,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应伟,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凉山朝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建昌东路团结安置新村大凉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26997584Y。
法定代表人:李映宏,该公司经理。
深圳中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与凉山朝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9)深国仲裁4888号裁决书,裁决书确定凉山朝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向深圳中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货款人民币34500.00元;2、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34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年24%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3、支付仲裁费10000.00元。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深圳中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合计人民币58990.00元,本院于同年同月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20年12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凉山朝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3206328091000*****帐户存款6352.40元;经向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凉山朝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凉山朝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映宏、主要负责人徐绍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案款5567.4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收取本案执行费785.00元。目前,被执行人凉山朝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案款53422.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深国仲裁488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肖锦能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