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2736号之一
原告: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鱼山街道崔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燕品。
被告: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村,毛塘迅通物流基地A4栋。
法定代表人:袁毅。
被告: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第B区2栋17层1709房。
法定代表人:李落云。
被告:济南梦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鑫苑国际城市花园1号楼612室。
法定代表人:王丙山。
被告:长沙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东方红南路369号鑫苑名家雅苑15、16栋101。
法定代表人:雷超。
原告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梦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游 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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