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世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7026号
原告:***,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重庆文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湉湉,重庆文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毛塘村毛塘迅通物流基地A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3350312X。
法定代表人:袁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菲麟,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58.51元,减半收取632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庹昌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甘欣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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