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1131号
申请人: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250833478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西崦村。
法定代表人:殷金兴,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余,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99104387P,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向荣里1号。
负责人:刘琨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世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3350312X,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毛塘村毛塘迅通物流基地A4栋。
法定代表人:袁毅。
申请人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8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同年11月28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8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34元,由申请人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念平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