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31民初112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太白县。
被告:河北***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法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