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随州市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303民初3833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黄增住,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随州市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擂鼓墩大道58号办公楼三楼南6间房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黄增柱、随州市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黄增住、随州市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钱 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俊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