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启明(北京)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启明(北京)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富威蜂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25657号
原告:**启明(北京)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2号楼19层1908(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法定代表人:王洪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雨师,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威蜂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新堂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苏进发。
原告**启明(北京)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公司)与被告富威蜂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威蜂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雨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威蜂窝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启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货款224 181元;2.被告赔偿损失120 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生产供应铝制全焊接蜂窝式浮盘。该浮盘由第三方公司实际使用。2021年,第三方公司在开罐检查时发现被告供应的0301-TK201、202全焊接浮盘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使用安全。出于安全考虑,第三方公司要求原告将上述问题浮盘拆除并更换其它型制的浮盘。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上述两台问题浮盘的价格合计为224 181元。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浮盘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继续使用有重大安全隐患。被告未能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望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富威蜂窝公司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辩。
原告**启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富威蜂窝公司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辩,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启明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核实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8年3月19日,**启明公司作为甲方与富威蜂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BDSY-201801-001号《全焊接蜂窝式浮盘独家授权、合作协议》约定富威蜂窝公司作为全焊接蜂窝式浮盘先进技术所有者及全焊接蜂巢板销售者,现独家授权**启明公司作为全中国区域(不含台湾地区)的产品配套组装、产品布局推广、产品销售等相关工作。富威蜂窝公司提供产品技术方案及技术支持,并在常州生产全焊接蜂窝板,**启明公司负责除全焊接蜂窝板以外其它部件产品的生产、产品的推广及销售。合作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018年11月27月,富威蜂窝公司作为供方与**启明公司作为需方签订FW-BD-18004-ZX1号《采购合同》,约定供应产品包括“铝制全焊接蜂窝式浮盘,0301-TK201甲醇11.5*11.9,单台面积97.47平方米,单价1150元,总价112
090.5元”1台以及“铝制全焊接蜂窝式浮盘,0301-TK202甲醇11.5*11.9,单台面积97.47平方米,单价1150元,总价112 090.5元”1台在内共计8台,总价1 331 746元。质保期为货物安装验收合格满1年或工厂验收合格或货物到现场满18个月,以先到为准。浮盘在正常使用及操作情况下,如因质量问题造成沉盘或浮盘损坏,供方需在24小时内响应,并到现场处理问题,如需更换维修,由供方负责更换及维修,费用由供方承担。
**启明公司提交支付凭证,主张其2019年1月10日至8月27日期间支付了全部货款1 331 746元。
**启明公司称TK201、202两个浮盘于2019年5月安装使用,实际使用方系潍坊弘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弘润公司)2021年7月发生问题,发生了踏盘事故,磨盘盖板撕裂,浮盘下面就是油,一旦撕裂,下面的油就会进入浮盘里面,也可能会沉盘,引起严重后果,必须马上停用。**启明公司主张该问题不是因为使用不当引起的,是因为浮盘本身材质的问题。**启明公司另称TK201、202两个浮盘的安装是其找人进行的安装,并非富威蜂窝公司进行的安装。
**启明公司提交其与2021年6月7日收到的来自潍坊弘润公司的《工作函》,其中包括901-903罐区怀疑因为模块之间密封胶条或囊式密封损坏以及模块进油造成浮力不足等原因造成。
**启明公司提交“**富威”群聊记录,“2021年7月17日,**启明公司:我司为业主弘润公司向贵司采购的铝制浮盘目前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我司已委托律师向贵司发函告知。**启明公司发送律师函。**启明公司:下面是关于潍坊弘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0301-TK201/202这两台浮盘相关事宜的通知。富威蜂窝公司苏进发:@高桂芳,请提前通知以便安排人员会同现场勘查。7月26日,**启明公司:下面是关于潍坊弘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0301-TK201/202这两台浮盘现场勘查的通知。7月28日,富威蜂窝公司苏进发:@高桂芳,已委托何元复先生明早会同现场勘查。**启明公司提交其人员与富威蜂窝公司苏进发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2月14日,**启明公司:苏总,刚才又核实了,确实可以进罐勘察,请最好明天就安排人过去。2月15日,富威蜂窝公司苏进发:主要看业主的想法,如果确实有漏,允许修复,自然最好,可以的话你们先去现场看看,拍视频给我判断。**启明公司发送照片。富威蜂窝公司苏进发:这个明显是你们安装问题,把边缘板打穿了,但只有一两处照片无法全盘了解有多少类似问题,还有提醒你们,质保期早过了。
**启明公司提交其2021年7月10日向富威蜂窝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列明了0301-TK201/202两台浮盘出现的问题并要求富威蜂窝公司退还224 181元货款并赔偿安装费用120 000元。2021年7月19日富威蜂窝公司已经收到该律师函。
**启明公司提交(2021)鲁潍坊昌潍证经字第311号公证书,申请人**启明公司称现富威蜂窝公司为其供货的浮盘在潍坊弘润公司的储运罐使用过程中发现箱体出现大面积粉化现象,导致浮盘出现大面积塌陷。公证内容为公证人员于2021年8月5日到潍坊弘润公司内,在专业技术人员检测相关指标达标后,在公司院内的一处罐体外标有“901”字样的罐前,对罐外观进行拍照,在罐口处对罐内情况进行录像。
**启明公司另提交2021年8月13日、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2月16日及2022年4月9日的《工程合同》4份,主张**启明公司为了安装和拆除的浮盘产生相关成本。**启明公司称涉案浮盘已经拆除且储存在仓库,也考虑过对于拆除下来的东西进行鉴定,但是后来也考虑如何保证一致性,所以不鉴定。
上述事实有**启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富威蜂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启明公司与富威蜂窝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受该合同约束。富威蜂窝公司按照约定为**启明公司供应了货物,**启明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案涉TK201、202两个浮盘于2019年5月安装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为货物安装验收合格满1年或工厂验收合格或货物到现场满18个月,以先到为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安装验收及工厂验收合格时间,但货物到现场满18个月为2020年11月,故安装验收及工厂验收合格时间如在此之前,则质保期满时间早于2020年11月,安装验收及工厂验收合格时间如在此之后,则2020年11月为质保期满时间,故最迟2020年11月已经质保期满。现**启明公司主张案涉TK201、202两个浮盘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富威蜂窝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但根据本案当前查明的事实,TK201、202两个浮盘仅由富威蜂窝公司供货,安装并非富威蜂窝公司进行的,且出现质量问题的时间为2021年6-7月期间,已经投入使用两年多,质保期届满也已经半年多,根据**启明公司提交的其与富威蜂窝公司的沟通记录,富威蜂窝公司称系安装的问题,且根据**启明公司提交的实际使用方向其发送的函件、公证书等证据,只能证明涉案两台浮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问题,而无法证明系富威蜂窝公司供应的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现**启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均足以排除案涉两台浮盘产生问题的原因系因安装或因使用不当所导致的,且该两台浮盘已经拆除,**启明公司亦明确表示不进行鉴定,故对于**启明公司的诉讼主张,根据其当前提交的证据,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启明(北京)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63.72元,公告费260元,由**启明(北京)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科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魏若男
书记员
王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