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美(常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启明(北京)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213号
原告:山河美(常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明(北京)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2号楼19层1908(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组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河美(常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美公司)与被告**启明(北京)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山河美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河美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河美(常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山河美(常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曲 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