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联拓电子有限公司

青海联拓电子有限公司与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4318号
原告:青海联拓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53099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胜利路****楼****。
法定代表人:郝春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善萍。
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24938F,住所地:,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楼****v>
负责人:夏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11841308L,住所地:成都市锦,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星路********iv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top: 0pt; margin-bottom: 0pt; orphans: 0; widows: 0;">法定代表人:莫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联拓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联拓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联拓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联拓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联拓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蒙自康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邹 燕
书记员 俞 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