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财保36号
申请人:商丘市实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4007522593220,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路534号。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1142519********。
申请人商丘市实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对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保全数额4500000元。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丘市实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对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保全数额4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商丘市实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