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417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4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53164806E,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木兰大道北99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商丘市实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22593220,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路53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商丘市实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巧芝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