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财保337号
申请人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阳。
被申请人郑州英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金成时代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金书新。
被申请人河南恒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城郊乡长,住所地社旗县城郊乡长安路东侧纬三路南侧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赵卫刚。
申请人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英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恒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5055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英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恒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50557.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