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民初5955号
原告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7幢1单元17层17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阳。
委托代理人魏权伟、吕燕辉(实习),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英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金成时代广场6号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金书新。
被告河南恒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城郊乡长安路东侧纬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卫刚。
原告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英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恒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0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54元,减半收取计34077元,由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