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和众拓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03民初210号
原告:**,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亭,乌海市海南区。
被告:***,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南区。
被告:张日东,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南区。
被告:嘉和众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产业集聚区纬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汤阳阳,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张日东、嘉和众拓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康丽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 智
书 记 员 赵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