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颜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玉林森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颜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9199号
原告:青岛玉林森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嘉陵江西路311号中房新街里17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夫民,总经理。
被告:青岛颜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台兴三路282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希坤,经理。
本院于2021年0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玉林森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颜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达成私下和解,被告自愿偿还工程款43000元。原告自愿于2021年11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玉林森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共计958元,由原告青岛玉林森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公进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柯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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