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7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颜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台兴三路282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5306897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烟台东七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25T1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颜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9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颜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7日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颜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孔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