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5执6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云南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90280624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8月2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35民初436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10-31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00元、利息325500.00元及后续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528.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临控措施。经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船舶、阿里巴巴、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在本院他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本院已移送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通过二次总对总查询,**有银行账户存款,但在本院他案中已冻结、划拨,共计划拨2524.46元,,2020年3月18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将房屋处置后剩余案款150560.57元汇至本案账户,经过组织分配,本案申请人**分得案款共计12096.25元。本院到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均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云南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多起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且均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截止到2020年4月9日,本案执行到位12096.25元,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600000.00元、利息325500.00元及后续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235执63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9)渝0235民初4369号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黄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