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14执14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环城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670873249J。
被执行人:云南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90280624R。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9)云0114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云南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1668236元;二、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利息,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被告云南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仍未付清所欠房屋租金的,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7元,由被告云南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云南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19年8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9年9月16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于2019年1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我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查封,因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且被执行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也被我院查封,另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已全部冻结,且账号余额不足。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电话记录),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