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泰宏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8808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9月9日













原告



原告:四川泰宏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蒋华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都街道桂湖东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亮,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四川泰宏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泰宏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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