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3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街道桂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玉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联合,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成仲案字第7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于2017年7月指定我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我院做出(2021)川018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另案申请人成都市云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183执恢1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邱贵良

审判员 秦 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