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

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791号
案外人:邱振业,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申请人: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桂湖东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亮,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168号。
在本院执行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案外人邱振业申请不予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764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川01执异866号执行裁定,驳回其不予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764号裁决的申请。邱振业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川执复37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0)川01执异866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邱振业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邱振业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振业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审判长 杨 芳
审判员 周 文
审判员 何云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傅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