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异866号

申请人:***,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申请人: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桂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玉亮,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764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虚假仲裁增加工程量,请求不予执行(2015)成仲案字第764号裁决。

本院审查查明,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成都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成仲案字第764号裁决,后案件进入执行,案号(2016)川01执876号。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川01执876号执行裁定,査封了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邛崃市房屋(174套住房、57个车位),査封期限三年。

另查明,2019年4月2日,刘定鑫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取得(2014)成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后经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川01执异328号执行裁定,将上述债权对应的本院(2018)川01执207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本院认为,***于2019年4月2日受让为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时,理应对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债务情况及涉案情况进行核实,应当知道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于2016年10月9日被采取执行措施,但***直到2020年才向本院申请不予仲裁裁决,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不予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764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锐

审判员 张 争

审判员 夏小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