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11004号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联合路**5门。
法定代表人:郭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可,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王**,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8元,减半收取30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显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馨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