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11004号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联合路**5门。

法定代表人:郭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可,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王**,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8元,减半收取30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显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馨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