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铁岭纪泰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7279号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0甲2号5门。
法定代表人:郭城。
被告:铁岭纪泰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蔡牛镇西贝河村。
法定代表人:纪明。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纪泰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5元,减半收取2122.5元,由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燕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