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3910号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城。
被告:铁岭县*****米新品种推广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赵玉国。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县*****米新品种推广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3元,减半收取301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芦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关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