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46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静。
被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可。
原告**与被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丁燕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胡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