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826-1号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0号5门。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可,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宝利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夹河路7-11号(3-2-3)。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宝利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