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524之一号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可,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 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男,汉族,1998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沈 阳市于洪区××乡××村××组××。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 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