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524之一号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可,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
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男,汉族,1998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沈
阳市于洪区××乡××村××组××。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
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