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5613号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0甲2号5门。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县升元粮食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县升元粮食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7元,减半收取2413.5元,由原告沈阳华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