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02民初4918号
原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鲁斧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本案原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赣州市鲁斧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96元,减半收取计14948元,由原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璇
书记员 曹俊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