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1执19346号
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9民终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夏毕勇赔偿533943元,支付诉讼费9139.43元;被执行人梅州市南粤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向夏毕勇赔偿31408元,支付诉讼费585.2元;被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夏毕勇赔偿31408元,支付诉讼费585.2元。判决书生效后,夏毕勇已申请退回预交的诉讼费,四被执行人并未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合计10309.83元诉讼费,根据审判部门的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四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梅州市南粤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向本院足额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执行完毕。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梅州市南粤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1、冻结被执行人梅州市南粤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2年7月4日止;2、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财付通支付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2年7月4日止。(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梅州市南粤新能源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19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庆生
审判员 李正文
审判员 成 瑶
书记员 张顺权